东疆租赁法庭庭长王卫国:以专业司法赋能法治化营商环境助推融资租赁产业高质量发展

2024-12-13


来源:全球租赁业竞争力论坛


2024年12月4日至5日,2024(第十一届)全球租赁业竞争力论坛 · 年度峰会在天津成功召开。本届年度峰会由天津东疆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指导,全球租赁业竞争力论坛主办,东疆租赁研究院和中国东疆租赁产业(人才)联盟联合主办。


全球租赁业竞争力论坛被誉为租赁届的“达沃斯”。本届年度峰会参会机构超260家,参会嘉宾超800人,近百位嘉宾进行了主旨演讲和圆桌讨论,以“发力'两新'租赁,助力先进产能”为主题。



12月4日,天津自贸区法院东疆融资租赁法庭庭长、三级高级法官王卫国出席本届年度峰会并发表主旨演讲,演讲的主题是《以专业司法赋能法治化营商环境 助推融资租赁产业高质量发展》


王卫国指出,自2021年起截至2024年11月30日,天津自贸区法院累计受理融资租赁案件约28000余件,涉诉企业达150余家。其中,汽车、设备是最主要的租赁物类型,累计受理飞机租赁案件53件。


王卫国表示,通过对海量案件的总结提炼归纳企业经营和行业发展中的共性问题,识别其中存在的风险因素,进而发布三个重点领域的风险提示:租赁物适格性风险提示、收车风险提示、物流领域融资租赁风险提示。他提出,行政监管和司法审查对于租赁物适格性的内在要求是一致的。


最后,王卫国在发言时说到,东疆法庭一定会做好司法守门人角色,围绕服务绿色租赁产业方向,以高质量的司法审判助力行业去粗取精、去伪存真、去劣存优。


天津自贸区法院东疆融资租赁法庭庭长、三级高级法官王卫国


以下为嘉宾演讲实录: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企业家朋友,下午好!


我是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法院东疆融资租赁法庭庭长王卫国,非常荣幸受邀参加全球竞争力论坛˙年度峰会,有机会在这里倾听行业发展最前沿的声音,将更加有助于我们开展针对性更强的司法服务保障举措。


今天我的分享将主要结合四个方面展开,一是介绍四年来融资租赁案件的收结案情况,二是分析融资租赁案件的基本特点,三是重点分享自贸区法院融资租赁专业化审判体系建设,四是对融资租赁行业存在的几个重要风险作出提示。


一、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概况


(一)融资租赁案件收案情况


自2021年起截至2024年11月30日,我院受理的融资案件数量持续快速增长,累计受理融资租赁案件约28000余件,涉诉企业达150余家。


(二)租赁物类型分布


四年来累计受理的融资租赁案件中,汽车、设备是最主要的租赁物类型,另外,法庭还累计受理飞机租赁案件53件。


(三)诉讼请求类型分布


出租人作为原告的案件占比约98%,承租人作为原告起诉的案件占比约2%。出租人作为原告起诉的案件中,诉请加速到期案件,占比57.4%;诉请解除合同案件,占比41.01%,其他诉请类型占比1.59%。


(四)案件裁判结果分布


由于融资租赁案件被告缺席率较高,主要结案方式为判决结案,以判决结案占比71%,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案件占比8%。


二、融资租赁案件的主要特点


(一)诉请类型更加多元,审理难度逐渐增加


多年前,融资租赁出租人的诉请类型以加速到期要求支付租金和违约金为主要类型,被告也比较单一,相对而言审理和裁判的方式较为简单。但近年来,不管是加速到期还是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模式下,已逐渐发展出更多个细分类型,匹配回购、租赁物受偿、多重担保或多标的物情形下的部分解除+部分加速类型,审理难度持续增加。


(二)增信措施越发多元,合同模式更加复合


出租方为防控风险、降低违约损失,往往要求承租人提供多重履约担保。在传统的配偶共同债务承诺、保证、抵押、质押之外,部分合同增加共同承租人或者案外人加入债务,部分合同由出卖人签订回购合同,部分合同由承租人投保保证保险,各种新型增信方式不断增加。在融资租赁业务开展过程中,各金融主体为发挥各自在渠道和资金上的优势,部分合同存在多家租赁公司开展联合租赁,部分合同存在融资租赁公司与保理公司联合开展融资业务,部分合同存在银行与融资租赁公司联合开展租赁业务。多元的增信措施和复合的多个合同带来的复杂性,给我们既有效率又有质量完成审判任务提出了挑战。



(三)承租人起诉逐渐增多,矛盾呈现激化态势


近年来,承租人起诉越来越多要求解除或者确认融资租赁等系列合同无效的案件。承租人普遍提出其系受到物流公司、经销商和租赁公司等主体的欺诈而签订合同,参与买卖车辆和融资租赁并非其本意,进而提出解除或者确认合同无效的请求。在审理过程中,承租人很多情况下无法证明存在这些事实,故往往不一定能获得支持。因此普遍情绪比较激动,也成为融资租赁案件中上诉、信访等集中爆发的区域。


三、融资租赁专业化审判体系建设分享


东疆融资租赁法庭是天津自贸区法院为护航区域产业而配套建设的全国唯一的融资租赁专业化法庭,我们的使命是以专业,智慧,服务,创新的定位为租赁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保障。在四年多的审判实践中,针对如何高质效办理案件和高标准提供司法保障,逐步建立起一套融资租赁专业化审判体系,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强化队伍专业能力建设,坚持守正创新。


法庭现有干警33人,其中,员额法官10名,法官助理5名,研究生学历占比90%,我们拥有一支年轻而富有朝气的法官队伍,首要强化执法办案能力提升,四年来法庭审判质效指标和全体法官质效指标始终保持全院前列。在高质效审理案件的同时,我们还坚持寻找司法护航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切入点,并推出针对性司法创新举措。首推信用保全白名单机制,让18家高资信企业尽享诚信红利,入选商务部典型案例。宣判全市首例无形资产融资租赁案件,为租赁产业创新提供司法支持。针对租赁业务创新中法律风险研判的需求,我们协同产、学、研、监共同为知识产权租赁业务提供预先听证指导意见。在该机制推动下,全国首单“转让+质押”知识产权租赁新模式落地东疆,为产业创新发展增添了新动力。


(二)完善要素审判体系建设,提升审判质效


法庭立足于融资租赁案件的特点,通过四年的专业化审判建设,逐步归纳建立起与融资租赁案件特点相匹配的批量案件要素式审判体系。立案时,按照不同公司、不同诉请模式确定各自类型化要素表,开庭时,集中对各类要素进行核对,无争议要素直接确认,有争议要素重点审理,对于类型化程度较高的公司和案件类型,可以利用填写的要素一键生成裁判文书,目前要素式文书可以覆盖对公、小微和汽融业务类型,部分简易案件审理期限缩短到30天。


(三)强化科技赋能执法办案,提高智慧水平


积极践行现代化审判理念,注重科技支撑,赋能融资租赁纠纷智慧化高效解纷。法庭积极顺应互联网时代在线诉讼发展趋势,着力推进智慧法院建设,在东疆管委会的大力支持下,2023年全部法庭均升级改造成融合法庭,均可实现庭审语音适时转换、证据实时展示、无书记员记录、线上线下同步全流程审判模式。此外,我们还在积极探索实践“电子档案混合单套制”以及“无书记员记录庭审”新模式,大大提升了审判效率,实质推动了司法审判与信息化技术的深度融合。


(四)建设东疆多元共治中心,拓宽解纷渠道


我院联合东疆管委会成立“东疆多元化纠纷共治中心”,目前已经有超过10家解纷组织入驻,充分发挥“东疆多元化纠纷共治中心”在诉前调解、递进式矛盾纠纷分层过滤作用,构建前端对接+专业调解+司法确认的全链条解纷新机制,今年累计对各调解组织开展业务培训3次,制发示范性调解协议,累计司法确认案件207件。在几年的多元解纷工作中,法庭逐渐探索总结出一套成熟的“多元协同、双向发力、分层过滤”预防化解融资租赁纠纷工作法,入选首批天津市“枫桥式工作法”先进典型。


(五)靠前服务助力企业规范展业,抓前端治未病


针对审理中发现的汽车融资租赁行业合同文本、缔约过程、资信审查不规范等问题,定期邀请企业调研走访,开展“汽车融资租赁审判服务月”、“融资租赁大讲堂”、便企服务月等活动,发布各类型的审判指引,传递司法审判理念和裁判规则,引导企业规范性经营。四年来,我们先后发布了融资租赁、汽车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审判白皮书、汽融承租人风险提示书、物流领域汽融司法建议书以及20余篇汽融典型案例,有效防止了因相同问题导致纠纷的增加,初步从源头上实现了纠纷治理目标。


以上是对自贸区法院融资租赁专业化审判体系的简要介绍,这个体系的建设并没有完成时,永远是进行时,我们仍然在不断的总结探索,也希望今后业界给我们提供鲜活素材和智慧支持。



四、融资租赁行业重要风险提示


防范金融风险是推进金融创新运营示范区的重要使命。如何让我们的司法审判和融资租赁产业发展形成良性互动,一直是我们的重要课题。通过对海量案件的总结提炼,归纳企业经营和行业发展中的共性问题,识别其中存在的风险因素,进而发布重点领域的风险提示,严禁无照驾驶,有照违章,是我们以司法举措助力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抓手。通过将我们总结的三个方面的重要风险向大家进行提示。


(一)租赁物适格性风险提示


从2013年颁布的《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一直到今年8月16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印发金融租赁公司业务发展鼓励清单、负面清单和项目公司业务正面清单的通知》。对租赁物确定的标准是,所有权完整、清晰、真实存在、可转移处置(可取回、变现)、非公益性、具备经济价值,明确将古玩玉器、办公桌椅及低值易耗品等排除在适格租赁物之外。2023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刘贵祥专委在《当前民商事审判中几个方面的法律适用问题》一文中讨论了租赁物适格性问题。对判断租赁物适格性提出三个标准:一是租赁物要具有可流转性;二是租赁物要特定化;三是租赁物要具有可使用性。经过对比,我们发现行政监管和司法审查对于租赁物适格性的内在要求是一致的,体现了双方共同的价值追求。


介绍一个租赁物不适格的典型案例。某金融租赁公司与某地扶贫开发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物是道路。对于道路是不是适格租赁物,我们的观点是:案涉租赁物为路段,且位于水库保护区内,无法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不具有可流通性,无法实现担保功能,案涉《融资租赁合同》因不具备融物属性,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认定双方为借款关系,并按照借款合同处理权利义务关系。


(二)收车风险提示


融资租赁合同往往约定承租人违约时出租人有权取回车辆,由于我国暂时并未专门制定关于收车问题的法律法规,因此何种情况下实施收车,以何种方式收车,收车后应当如何处理,往往由出租人自行依据合同履行情况作出判断。由于缺乏有效的外部规则约束,部分出租人存在随意收车甚至违法收车的情形,导致承租人与出租人矛盾严重激化,部分案件发展转化为涉法涉诉信访案件。


为此,我们经过总结认为出租人应当在收车过程中,秉持以下基本原则:


(1)必要性原则,收回租赁物的前提应该是承租人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一般认为对于承租人连续欠付超过2期租金或数额达到全部未付租金的15%,经催告无效的,或有其他构成根本违约且出租人享有解除权的情形;


(2)平和性原则,能与承租人协商收回的,尽量协商收回,拒绝暴力、逼停、抢夺等影响社会治安的收回行为,严禁在收回租赁物时,侵犯他人生命、健康、财产安全;


(3)经济性原则,以最小的经济成本收回租赁物,避免造成扩大损失。有的租赁公司远程拖车,将租赁物车辆从最南方拖到最北方,产生巨额的拖车费,这就不符合经济原则,由此产生的扩大损失、额外损失应由出租人承担。


在坚持以上三个原则基础上,在收车过程中,应当做到以下注意义务:


(1)事前催告:收回租赁物前,应通过合理方式向承租人进行催收;

(2)过程平和:拒绝暴力、胁迫等影响社会治安的收回行为;

(3)拍照录像:全程拍照、录像对收车过程进行记录存证;

(4)编制清单:对收回物件的具体情况、车上物品等情况建立清单备查;

(5)返还财物:对不属于租赁物的财物应及时返还给承租人;

(6)及时告知:通过留存纸条、张贴单据、发送短信、拨打电话、公安备案等多种方式告知承租人收回租赁物情况并保障承租人赎回权。



(三)物流领域融资租赁风险提示


自2023年以来,涉物流领域纠纷频发,归纳总结这类案件,主要特征如下:承租人多为灵活就业司机,通过58同城、抖音等平台看到司机招聘广告,到发布广告的物流公司应聘司机岗位,物流公司在招聘中承诺需要买车并且保证有货源,承租人在物流公司引导下签订系列买卖和融资租赁合同,买车后物流公司无法保证货源,在租赁公司催款时,承租人认为只是应聘司机没有融资买车意愿,故认为受到欺骗进而提起诉讼。该类案件承租人还租能力较差,合同履约风险高,易引发社会矛盾。


我们建议:


(1)建立科学规范的租赁物价值评估机制,关注租赁物自身价值,防范租赁物低值高估增加承租人融资成本,防范因超额融资给网络平台和物流公司产生不法利益空间。


(2)优化与网络平台、物流公司的业务模式,健全风险防控体系。对于同一渠道商在短期内推荐的同类多笔业务要强化前端审核及履约追踪,建立合作企业负面清单,及早发现风险业务并作相应处置。增加担保、回购等风险缓释机制,从源头上降低业务风险。


(3)加强对承租人融资意愿及还款能力的审核,完善信审机制。重点询问收入来源、在购车过程中他人是否承诺“薪酬”“货源稳定”、他人是否辅助信审等内容,有以上情形的,应谨慎放款。


(4)强化企业内部人员管理和法律知识培训,助推业务规范开展,对业务人员开展职业道德及法律知识培训,严格要求相关业务人员合规展业、勤勉执业。


以上内容,是我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最后我想说,在融资租赁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路上,尤其是对接东疆作为金融创新运营示范区和国家租赁创新示范区的功能定位,对标东疆建设三个世界级,四个国家级租赁中心的规划布局,我们一定会做好司法守门人角色,传承专家+管家理念,围绕服务绿色租赁产业方向,以高质量的司法审判助力行业去粗取精、去伪存真、去劣存优。


以上发言到此,谢谢大家。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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